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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31 23:3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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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均要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具体金额为:

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均要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具体金额为:

(1)成年居民每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2)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每次住院,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3)参保居民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需计算起付标准。

二、门诊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所,下同)85%;

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

成年居民: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

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

三、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先支付比例按5%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先支付比例按10%或20%执行。

四、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在外地突发急病以及学校学生在外地遭受意外伤害时,就近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经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内就诊的相应标准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因其他原因需转外治疗的,须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

不符合上述规定,擅自选择到外地医疗机构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凡跨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时按办理结算手续时间所在年度的相应标准支付。

每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度的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标准报销。